伍某某系祁东县人大代表,其在任职期间以人大代表身份向数名自然人、金融机构借款,用于消费、投资,但在债权到期后,其以种种理由拖欠借款,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本院立案执行后,伍某某费尽心机转让、隐匿财产,本院在征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后依法将其移送公安侦查。
在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周某某、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人与被执行人伍某某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等十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伍某某无偿转让其开班的公司财产,且擅自处分被本院查封的财产,所得价款去向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为了迫使被执行人伍某某履行债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将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执行人冠以人大代表身份也没有豁免权,法院同样会对其用尽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当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时,法院同样有权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