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交付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某某与A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现房一套,由A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证等法律权属证件。2012年底,王某某付清了购房款和办证费用。2014年,王某某多次要求A公司交房,但A公司以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为王某某安装房屋防盗网及车库卷闸门,王某某未支付安装费为由,拒绝向王某某交付房屋钥匙。王某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本案已符合交房条件,A公司具有履行能力;同时,A公司按合同约定安装房屋防盗网及车库卷闸门,王某某亦需支付安装费用,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对对方不够信任。庭审中,双方互不谅解,互相指责对方态度不好。为化解矛盾,庭审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进行明理释法,明确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达成了A公司向王某某交付房屋钥匙并为王某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件,王某某支付A公司房屋防盗网及车库卷闸门安装费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