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的一天,唐某某在京东商城用虚假身份注册账号,网购了一台标价为4199元的苹果5S手机,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2014年12月13日15时许,京东商城快递员打唐某某电话要其到约定地点取货,唐某某到达取货地点后,以验货为借口,乘快递员不备,将手机抢走。2014年12月22日,唐某某给付快递员网购手机货款4199元,取得了快递员的谅解。2015年3月17日,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了抢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某某已全额给付了被害人货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核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祁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对唐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唐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唐某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