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蒸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经该院开庭审理,被告向某、马某兵、陈某、段某兴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十个月到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2015年3月16日,被告陈某以做烧烤生意为由,将被害人黄某骗至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路的传销窝点。黄某进入该传销窝点后,为让黄某尽快加入传销组织,被告向某安排了马某兵、陈某、段某兴等六人轮流给黄某“上课”,传播传销知识理念。为防止黄某逃跑,向某将黄某的手机扣留,并安排被告陈某、段某兴负责看管,禁止黄某与外界联系。
2015年3月27日中午2时许,马某兵、陈某、段某兴等人发现被害人黄某收拾好行李,意图离开该传销窝点。为不让黄某离开,陈某、段某兴等人便言语劝阻,马某兵则用手拍桌子、大声呵斥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试图阻止黄某离开。为了重获自由,逃离传销窝点,被害人黄某从五楼阳台跳下摔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某、马某兵、陈某、段某兴为达到强制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马某兵有自首情节;被告段某兴具有立功表现;被告向某、陈某、段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考量,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