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刘某诉甲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雁峰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该景区的甲公司承担游客刘某总损失80%的责任。
2013年,刘某根据单位安排参与某旅游社组织的省内一日游活动。在景区排队等候时,由于游客较多,在拥挤推搡过程中,刘某被摔倒导致右肩部受伤。经送医院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8822.5元,伤势最终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该景区隶属甲公司经营管理,刘某在总损失达24万余元的情况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者,应承担景区游览服务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整个游览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景区在人员相对集中时应积极疏导,未及时控制游客流量而致游客因人多拥挤推搡受伤,因对游客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因对自身安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可以减轻该公司2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甲公司承担刘某总损失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