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被停建 所欠货款须偿付
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5-11-26 15: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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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因规划问题被政府责令停建,工程承包人以工程停建是建设方的原因而不愿支付材料供应商的货款。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刘某共同支付原告某建材公司的货款 166 935元。
2013年,被告黄某、刘某共同在耒阳市金南村20组承包了建设工程,因工程需要使用混凝土,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于同年10月25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供应总量约5000立方米,供应时间为2013年10月25日至完工。又约定由原告先供货,浇筑完第三层楼面后即时付清第三层砼款,此后,每浇筑完一层,除结清该层砼款外,另加付桩基及一、二层总砼款的十分之一,主体工程浇筑完后结清所有砼款。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非原告方原因中途停止使用混凝土达30日时,被告方应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货款。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原告方有权暂停供应混凝土或解除合同。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13年10月27-29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先行向被告供货,经双方结算,总方量为500立方米,货款为166 935元。后因建设方的工程规划问题被政府责令停建,而导致被告方承包的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因此,原、被告双方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事实上已终止合同。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6 935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而被告以付款时间未到,工程停建是建设方的原因而不愿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6 935元。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所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因政府行为导致被告承包的工程被停建,致使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根据双方订立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的约定,工程非原告方原因中途停止使用混凝土达30日时,被告方应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货款,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被告辩解其尚未到付款的时间,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 166 935元,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