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被告竟然是一对母子。究竟是什么让母子对簿公堂呢?原来原告与已故丈夫于1998年自建了一栋房屋,夫妻商定将产权登记在儿子即被告名下。丈夫过世后,原告与女儿及被告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2013年始,被告竟然瞒着原告,欲单方对外出售该房产。原告获悉后与亲友多次劝阻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法院认为,建房款由原告与丈夫出资。虽然,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原告将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一直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至今,该房产事实上处于原告与被告的共同管理和控制之下。其次,父母将房产登记于子女名下,也是家庭成员之间亲密性与信任度的体现,因而,不能以此排除其他家庭成员应有的财产权益。再次,于法而言,父母将其共同财产登记在某子女一人名下,并不等同于父母将该财产完全相赠,还应有明确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支持。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确认原告为房屋共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