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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扒窃“28.8元” 被判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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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詹靓 谭丽斌   发布时间:2015-12-01 14:54:09 打印 字号: | |
  今年七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窜至祁东县城西农贸市场伺机扒窃。当他看到蹲在地上买菜的龙某某将包背在后面,便趁其不注意,将龙某某的背包拉链拉开,将包内现金28.8元扒走。当日上午,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祁东县城中农贸市场门口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刘小兵处缴获赃款28.3元。被告人刘小兵对其扒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祁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释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根据《刑法修正案(8)》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这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是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