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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虽未年检 保险公司仍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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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金华 王娟  发布时间:2015-12-02 15:37: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基本案情为:刘某无证驾驶方某所有的摩托车,并主动搭乘高某去超市买菜,途经某交叉路口时与林某驾驶的小车相撞,致使高某受伤,花去医药费等费用130余万元。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高某遂起诉要求刘某、方某、林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两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林某的小车年检有效期为2014年11月30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正常年检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条款是保险人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意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的权利。本案中,作为投保人的林某,并未在保险条款上签名,保险公司也没有尽到对免责条款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刘某、方某、林某按过错程度分担。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