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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约定不明 原告无奈放弃部分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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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运芳  发布时间:2015-12-02 15:43:4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周某甲承包被告周某乙在其老家金桥镇官山村新建的三层半房屋,包工不包料,价格为118元/?。被告周某乙提供了施工图和工程监理员。该工程于2014年农历12月底竣工,被告周某乙支付了83000元工程款。现原告周某甲以被告周某乙变更设计图后双方协商一致增加了相应点工且实际建筑面积多于施工图纸面积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周某乙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23610元整。

  【案件处理经过】

  经庭审查明,原告周某甲未就与被告周某乙协商一致增加点工的事项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虽就实际建筑面积发生争议,但均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一致拒绝就该事项要求申请第三方鉴定。考虑到诉讼成本,最后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周某乙支付原告周某甲剩余工程款4750元,原告周某甲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原告周某甲主张房屋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增加了点工及房屋建成后的实际面积超出了施工图的面积则应就此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我国农村经济得到极大提速。在建设新农村口号的指引下,农村新建住房也层出不穷。由于农村老百姓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加之现行法律对农村房屋建设缺乏有效调整,致使农村房屋建设呈现不规范、矛盾多的局面,随意变更、毁约的行为也得不到有效约束。在此,法官提请农村房屋建设施工方注意:施工前农村房屋施工方应与建设方订立书面合同并确定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如建设方要求变更图纸或者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时,施工方应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并注意保存相关书面证据,以便日后诉讼时能够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原告周某甲在法院审理时因无法举证而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的情形。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