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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签字后即生效不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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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科  发布时间:2015-12-04 10:32: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在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时间上,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议,因被告李某在民事调解协议及空白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次日,却以各种原因要求撤销调解,拒不接收调解书,法院就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时间等有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解释,并妥善处理。

  根据民事调解书生效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须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那么调解书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后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该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并综合审判实务对该条文做了明确的说明,尤其是在审判实践中该条文适用过程中应当注以的问题。首先,区别调解书的签收日与生效日的区别。实务中调解书的签收日既可以是生效日期,也可以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法院按照当事人要求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后,当事人要求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发送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而发送调解书的日期或者收到调解书的日期并不是生效日期。除非调解书的内容与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时,并由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时,制作补充裁定予以补正,但调解协议达成时仍为调解书生效时间,作出补充裁定及送达日期均不是调解书生效日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由承办法官当面宣读,并由双方当事人查阅无误后签字,且调解协议明确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并告知了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生效。调解书的制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当事人自愿在空白的送达回证上签字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而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即调解书生效时间。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达成调解时,应当耐、心细致查阅调解协议的内容,且调解协议系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事后反悔法律将不予支持。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