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然而一男子为了招待远方的朋友,竟然购买毒品专门找地方供朋友吸食。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为招待广州市来的朋友,电话联系彭某帮其预订一个“嗨包”。彭某随即在某民房内预订了一个“嗨包”,并电话告知了陈某甲。当日19时许,陈某甲携带其事先购买的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粉剂(俗称MDMA摇头丸)和氯胺酮粉剂(俗称K粉),与彭某、陈某乙、竺某、左某等人先赶到“嗨包”内玩耍。陈某甲见“嗨包”内人员较少,气氛不热烈,便又叫来伍某、邱某甲、杨某甲、邱某乙等人,彭某也叫来肖某、王某某等人。尔后,众人在“嗨包”内吸食陈某甲带来的毒品。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在该“嗨包”内将陈某甲、彭某、陈某乙、王某某、范某、肖某、陈某丙、何林某某、竺某、杨某乙、邱某甲、杨某甲、左某、伍某、邱某乙、蔡某某等十六人抓获,并缴获了4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粉状物,以及5包黄色塑料袋包装的桔黄色粉状物。经鉴定,上述白色晶粉状物共重72.18克,含氯胺酮成分;桔黄色粉状物共重4.86克,含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他人提供毒品及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