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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伤人致轻伤,获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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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雁   发布时间:2015-12-09 14:54:53 打印 字号: | |
  冲动是魔鬼,吸食毒品后的冲动则是洪水猛兽,害人害己。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人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2015年2月21日上午吸食毒品后,乘坐巴士途中与被害人石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产生幻觉,以为石某某欲动手打他,于是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石某某左胸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左胸伤势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石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吸食毒品容易使人亢奋并产生幻觉,珍爱生命、珍爱自由,远离毒品。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