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聊天引发纠纷,两伙未成年少年居然约定时间地点斗殴。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5年5月27日,刘某君与被害人颜某在QQ群聊天时发生言语冲突,随后颜某多次打电话给刘某君,约其出来“解决”此事。刘某君将此事告诉了表哥肖某鹏,颜某亦将此事告诉其表哥吕某,双方并约定时间地点见面。
同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鹏与被害人颜某、吕某、颜某伟等人在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粮站路口见面。期间,颜某与肖某鹏发生争执,并动手打被告人肖某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吕某和颜某伟见状上前帮忙殴打被告人肖某鹏,被告人肖某鹏便用随身携带的腰刀,将吕某、颜某和颜某伟三人刺伤后逃离现场。
2015年6月9日至7月17日,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某鹏与被害人吕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庭赔偿被害人吕某医药费等各种损失共计5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肖某鹏系未成年人,平时对人友善,无不良嗜好,但因法律意识谈薄,一时冲动,以致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肖某鹏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肖某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肖某鹏住所地的社区矫正部门经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肖云鹏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肖某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肖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释法: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进行约斗,主观上是以向对方示威或者教训对方为目的,且当时双方有互相扭打的行为,故肖某鹏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