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孟某年满十四周岁,初中二年级时辍学在家。辍学后,孟某多次向周某(已判刑)提及在校时被同学黄某期负,要求周某帮其殴打黄某。2014年2月15日晚,孟某在某宾馆房内找到黄某后,喊来周某一起对黄某进行挑衅、恐吓。黄某不服,孟某便持房间内的茶杯砸向黄某,未砸中。周某见状亦持茶杯砸向黄某,砸中黄某的头部,致黄某受伤。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案发后,孟某和周某的亲属支付了黄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某与同案人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孟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孟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孟某坦白犯罪事实,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经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评估,建议对孟某实行社区矫正。综上,法院判决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十类犯罪,均系性质恶劣的故意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上述十类罪时,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