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我的第一节婚姻法课,给我们讲婚姻法的是一位女老师,在开始讲课前,她望着台下坐满了整个教室的80个学生,给我们缓缓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这个故事也是老师从她当律师的朋友口中听来的。
“我要告李某,我在他身上花费了十年的青春,到头来却什么也没得到,没有车子,没有房子,没有儿子,没有币子,什么都没有得到。”女子喋喋不休抱怨道。
“你和李某是夫妻吗?你可是要与他离婚?”
“不是啊!”女子一脸惊诧,“我和他是相恋十年的恋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来找你是想向你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如果我现在和他分手的话,能否起诉李某要求他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呢?”
“那你与李某可有同居?”
“有,同居了近5年。”
“那你们可有共同置办同居所需的家具?”
“有,基本上我们同居时的家具都是我们俩共同出钱置办的。”
“那你们是何时开始同居的?”
“大概是2000年年底的时候,那时候我俩都刚找到工作,差不多算稳定下来了,就想先同居,后结婚。”
“那你现在为什么想要分手呢?是男方有什么过错?还是他向你实施了暴力?”
“那倒没有,就是我突然感觉我是不是看错他了,他并没有我看上去的那么努力,甚至是不思进取,我们同居了这么久,他好像也一点都没有想要和我结婚的意思,所以我才想和他分手的。”
“林小姐,是这样的,法律上呢,其实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个概念,即便是在某些案例中,确实有人曾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而起诉,也得到了部分赔偿金额,但其实这些赔偿金并不是你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而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付出的等价比例,双方过错大小,甚至是为维持双方共同生活所付出的资金比例来判决的,并非如你所想的只要女方付出了青春,并不得结果,就可以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这么简单。”
“在你的这个案例中,首先你们并不是夫妻关系,这本身在法律上就少了一层保障。当然,你可以以债权人身份要求李某赔付你们在同居时你所多支付的租金,还有你们共同生活所买的家具,你也可以要求他作价偿还,但如果他并没有其他过错的话,你所要求的青春损失费我想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恐怕你大好的十年青春只能由你自己买单了。”
女子听完,悻悻走了,老师的律师朋友也再没见过她,两人是结婚了还是分手了,结果也无从知晓。
故事已经讲完了,但老师的话却没有讲完。老师望着台下青涩的我们,缓缓说道:“同学们,故事讲完了,我是你们的婚姻法老师,我想在你们学婚姻法之前,先告诉你们一个道理,我们学法律,或许是为自己将来谋生,或许是为了可以帮他人解决法律纷争,但是在帮助别人之前,我们首先得学好法律,保护好我们自己。青春是冲动的,稍不注意,你们可能就做出了会令自己悔恨终生的事情。作为你们的婚姻法老师,我没有别的可以告诉你们,只有一句,婚姻或许有价,但青春无价,望你们好好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