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雁峰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部署,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开展专项执行活动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执行措施,确保所有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都能依法及时得到执行。
一是积极开展专项执行活动。2012年2月以中办发[2012]6号《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若干意见》开展清理党政机关未结执行案件活动,该院在该活动中执结案件9件,结案标的150余万元。在处理党政机关案件中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与涉案党政机关负责人、上级部门联系,促使案件得以解决。如该院在执行贵州玉屏县某食品厂与衡阳警备区干休所拖欠贷款一案中,通过与衡阳警备区司令部的沟通后,该案得到关注,使干休所认识到案件履行的重要性,主动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及时处理了这一涉案十余年的积案。2013年根据最高法院部署,开展了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专项活动,执行了一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抚养、赡养、交通肇事事故赔偿纠纷案,执结此类案件81件,执行标的到位310万元,并对恶意拖欠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制裁,大力的化解执行积案,如该院为申请执行人李某、余某等九名农民工成功地追索了劳动报酬20余万元。李远乐等九人向执行局送来了“心系群众,为民解难”的锦旗。专项执行活动的开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高度关注,省、市多家媒体作了专题报道。2013年9月依照湘高法执(2013)9号通知开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该项活动中,该院认真负责将未执结案件的单位和个人189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等进行通报,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通过失信人名单的公布,30人次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标的达240余万元。在2014年底开展的涉银行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该院把加大为金融机构服务作为执行工作的重点,开展了对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专项活动,现正在执行和已执结案件16余件,执行标的1500余万元,如本院在执行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等6人、衡阳丰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三案,通过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收回借款970余万元。在2014年10月该院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活动,对现有在执未结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对所有涉嫌“拒执”犯罪、妨碍公务、非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避执行等犯罪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进行甄别,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逐人登记造册,并逐案搜集转移财产证据,在该次活动中该院将4案4人次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行动,4人全部归案,并履行执行款项共计120余万元。通过专项活动,切实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如我院处理的曾某与衡阳市鸿雁山庄有限公司赔偿款纠纷一案,该案经移交至公安机关侦查,法定代表人被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拘,在刑拘期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了赔偿款72万余元。
二是依法用足各种执行强制手段。一方面在开展专项执行活动中不折不扣的履行职责。同时,对执行案件,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对不依法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拘留和罚款。三年来实施拘留22人次,罚款80余人次,实行公开曝光40人次,限制高消费8人次,限制出入境2人次。另一方面与检察机关、公安、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初步建立了互相联动的信用评价和威慑体系,在企业注册、股权变更、企业注销、协助查扣被执行车辆、置房购地等方面共同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以促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同形成违法失信者处处受制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是建立了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身份、财产的查封,目前已实现了对“湖南公信”“湖南信用”和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的公民信息和工商登记查询,与省交警总队、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内20家中资银行实现点对点网络查询。及时有效的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为破解执行难、提高执行效力奠定了基础。
四是加大对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力度。三年来该院处理异议案件100余件,通过对案外人、异议人异议的审查有效的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不恰当执行造成的上访和信访案,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五是加大对执行司法救助措施。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生活有困难的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近几年来,该院逐步建立了司法救助机制,虽然救助资金有限,但该院在发放救助资金向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倾斜,三年来,共发放执行司法救助金十多万元。如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等七人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