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6日,原告在距离放炮点大约500米的红薯地里干农活,被放炮飞溅的石块击伤左、右腿,经两次鉴定伤残等级均为七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177,398.63元。这“从天而将”的石块究竟是谁造成的呢?对于原告的损失又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事情的原委。
被告某驾校与无从事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周某某签订赔偿场土石方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周某某负责将场地上的土石全部推平,被告某驾校按一定的价格向被告周某某支付报酬。合同签订后,被告周某某与民爆作业队签订爆破工程协议书,被告周某某组织人员施工作业,并向民爆作业队支付报酬。2014年3月该民爆作业队散伙,被告周某某便将该工地尚未完工的工程雇请被告唐某某为其办理手续,领取炸药、雷管,并负责放炮作业。同年6月16日被告唐某某在实施放炮作业过程中发生上述事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币177,398.63元;被告某驾校承担20%的责任计币35,480元;被告某驾校对被告周某某所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周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结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法律关系梳理:1、训练场的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被告周某某推平,被告周某某自己组织人员爆破施工,由某驾校向被告周某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2、被告周某某与民爆工程签订爆破合同,由于民爆工程队系有被告唐某某等10余人成立的合伙组织,且该和合伙组织于2014年4月解散。后被告周某某要被告唐某某为其领取炸药、雷管,并负责土石方的放炮工作,所需费用由被告周某某负担,被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被告唐某某在施工的过程中,飞溅的石块将500米外的原告击伤,原告并无过错。被告周某某明知自己无相应从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资质,且在施工的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雇员的唐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周某某负责。被告某驾校在未审查被告周某某有无相应资质和技术的情况下,而与其签订合同,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