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5日,原告张明驾车正常行驶,遇被告赵杰驾驶摩托车相对方向行驶,由于赵杰未靠右行驶,致使摩托车与张明所驾车辆前部相撞。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杰违规驾车,且无驾驶证,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明车辆经过修理,共花费9850元。因赵杰未赔偿张明车辆维修费,张明将赵杰及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告上法院。
经法院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属实。但赵杰并非摩托车的登记车主,原来,在赵杰购买摩托车时,为帮其享受购车补贴,李冰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赵杰,该车以李冰的名义登记上户,并为该车购买交强险。但赵杰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在审理过程中,依张明的申请,法院追加李冰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原告张明的损失985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7850元,被告李冰作为法定车主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570元;余下6280元,由被告赵杰负责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李冰不是摩托车使用人,但其将身份证借给赵杰购买摩托车,作为法定车主,应对车辆的合法运行尽一定的审查及管理义务。赵杰长期无证驾驶肇事摩托车,李冰疏于审查及管理,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李冰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温馨提示】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个人的相关证件请妥善保管,不宜随意外借他人。
(案例中人名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