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前三天去扫墓,离开时未熄灭火源,引发山火。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到耒阳市龙塘镇高寨村猪心岭其继父的坟头扫墓,烧完纸钱,放完鞭炮后,未将火源熄灭而离开,引起山火,烧掉猪心岭一带及对面山林上面的成林。经耒阳市林业局林业技术咨询鉴定小组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81亩(杉幼林77亩,灌木林4亩)。
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梁某、王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3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合计过火有林面积8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