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追讨借款,债务人则以若干克麻古、冰毒抵账。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被告人龙某的朋友伍某向其借款10 000元做生意。2015年6月初,被告人龙某到伍某家讨要借款,伍某称暂时没有钱,并拿出10颗麻古与20克冰毒交给被告人龙某抵2000元借款,被告人龙某表示同意,后将毒品藏到其租住房内。同年8月27日20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该出租房内查获白色晶状物4包,净重14.4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红色粒状物1包,净重0.0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达14.5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龙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