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罗某减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持有枪支。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15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一把火铳,驾驶摩托车来到耒阳市洲陂乡陆新村3组,发现山间有一条黑狗,下车后用随身携带的火铳将狗打死,准备将狗带走时,被罗某生发现。罗某生随即将被告人罗某拦住,并将此事告知了狗的主人刘某。刘某随即报警。耒阳市公安局洲陂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被告人罗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两把火铳。经鉴定,该两支火铳均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单管火药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单管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某有犯罪前科,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