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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施家暴致小女身亡 父帮助毁灭证据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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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6-01-19 15:49:42 打印 字号: | |
  仅仅因三岁多的女儿起床时裤子上有大便,26岁的母亲便拳脚相加,后送医院抢救身亡。父亲为帮助母亲逃避责任,火化女儿尸体并抛撒骨灰。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曹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曹某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前育有二女,长女曹花(案发时近5岁),次女曹朵(案发时近4岁)。被告人陈某自从生下曹朵后,就认为自己受到了婆家的歧视,故对曹朵心存芥蒂,经常打骂曹朵。2014年10月22日早晨,被告人陈某给两个女儿穿衣服时,发现曹朵把大便拉在身上,就打了她一个耳光,还在肩膀上打了两下,在屁股上踢了一脚。被告人曹某见状告知不要打女儿,被告人陈某不听,继续骂曹朵。在被告人曹某上班后,被告人陈某又朝曹朵的腰部踢了一脚,将其踢倒在地,头部在地板上撞了一下,被告人陈某紧跟着又朝曹朵肚子踢了几脚。不一会儿,被告人陈某发现情况不好,遂叫被告人曹某回来送曹朵去医院救治。当日9时50分许,曹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然后,被告人曹某电话联系青山陵园的工作人员来医院拖走曹朵的尸体,准备火化。被告人曹某的哥哥曹甲得知情况后,要求报警并不要火化尸体。但被告人曹某极力阻止曹甲报警,意图包庇被告人陈某。当日下午,被告人曹某、陈某先到耒阳民政局协议离婚,再返回青山陵园,经与被告人陈某的父亲商议,决定火化曹朵尸体。曹甲见被告人曹某不听从他的劝告,只得作罢。之后,曹甲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曹某回家,途经高速公路联络线大桥时,被告人曹某将曹朵的骨灰撒入耒水河。当日傍晚,曹甲带被告人曹某、陈某到耒阳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投案。在去投案的路上,被告人曹某要被告人陈某讲小女儿是自己摔死的。在随后的讯问中,被告人曹某、陈某均隐瞒了曹朵的死因。经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侦查查明,曹朵系被告人陈某伤害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取得了被告人曹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生活小事对其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害人曹朵死亡,在被害人曹朵被伤害后,被告人陈某见小孩状况不好通知被告人曹某回来送医院救治,其对被害人曹朵死亡的后果并不抱希望的态度,并在竭力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可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曹某为了帮助陈某逃避责任,在其兄极力阻止的情况下仍坚持将被害人曹朵的尸体火化并将骨灰抛洒,毁灭证据,致使公安机关不能就曹花的死因作司法鉴定,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陈某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曹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且有自动到案的情节,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另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