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两肋插刀” 赔二万领刑六个月
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6-01-27 15: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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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朋友与他人发生口角,便持刀刺向他人。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和万某一起来到刘某甲位于耒阳市灶市马家坪的工地上。万某与刘某甲因债务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见状遂用水果刀在刘某甲的右腿膝盖处刺了一刀。经鉴定,刘某甲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甲20 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