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已因借枪给他人批捕,2015年又开枪唬人。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11月10日9时许,刘甲持从被告人刘某处所借的火铳在耒阳市龙塘镇严江村打狗时,误伤了刘乙。该火铳被耒阳市公安局缴获。
2015年7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与李某等人争执、扯打的过程中,从自家屋内拿出一把火铳朝天开枪。该火铳被耒阳市公安局缴获。
上述二支火铳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系以火药为击发能量的自制单管火药枪,能有效完成击发动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