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毒品的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时,查获毒品37.27克。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黎某从一名叫“大哥”的男子处购买5,000元的冰毒和麻古后,将冰毒和麻古进行小包分装,再以每包100元或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2次,李某1次。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黎某在耒阳市康鸿花园门口和李某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黎某租住房内搜出疑似麻古的89粒红色药丸,疑似冰毒的四大包白色晶状物、五小包白色晶状物。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鉴定,四大包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8.74克;89粒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净重8.53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达3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黎某被缴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