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门口逗留时被盘查,结果从其摩托车尾箱中查获一把仿六四手枪和毒品若干。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5月21日晚22时左右,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例行对娱乐场所进行清查时,在耒阳市“今天连锁酒店”门口碰见被告人罗某驾驶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在那里逗留,民警怀疑其吸食毒品,将其传唤到市公安局,并在到达公安局后对被告人罗某所骑的摩托车当面进行检查,发现摩托车的后备箱里有一个咖啡色的手提包,打开提包发现里面藏有一把仿64式自制手枪、5发仿64式子弹、3包白色晶状物及59颗红色药丸。
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的手枪,送检的子弹是以火药为能量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
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红色药丸净重7.0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晶状物净重8.01克、白色粉状物净重0.68克,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72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罗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