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寻衅滋事案,依法分别判处盛甲、盛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8月,被告人盛甲、盛乙兄弟伯父的孙子——关市镇分六村某组二岁幼童盛丙,因家人照看不周,在本组公路边的水塘里溺水身亡。盛氏兄弟及当地一些村民认为幼童溺亡与附近的三安公司运送货物的大货车经过惊吓有关,盛甲、盛乙兄弟搬移两块大石头放在通矿公路本组路段,将公路堵住仅让小车可以通过,当三安公司总经理赵某驾驶小车回公司经过此路段时,盛甲、盛乙便将其拖下车,将车轮胎气放掉,并抢走充气棒,不准赵某本人及他人为车胎打气,不许赵回公司,经当地村组及公安机关做工作,仍不改正。死者家属又买来冰柜,将死者尸体装进冰柜后,盛氏兄弟又与死者亲人一起搬运木材,在公路上搭上灵棚,将装有死者尸体的冰柜放进棚子,堵住公路两天多。
法院认为,盛甲、盛乙兄弟为泄私愤,无理取闹,阻拦三安公司总经理赵某的私车,在镇领导及派出所民警调解后,仍然伙同死者家属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盛氏兄弟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盛氏兄弟幡然悔悟,手捏判决书,再三表示,今后一定多学法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