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整日无所事事,重操旧业,依旧干起了违法犯罪的勾当。近日,祁东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赵某一辆女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26元,案发后,被告人将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赵某。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侵犯财产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