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平衡,是我们每个当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亦是当今世界的共同主题。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阳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一案,依法判处阳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2月1日,被告人阳某利用事先支在自家屋前小山坡处的塑料袋捕捉到两只猴面鹰,其将两只猴面鹰用塑料袋装好后带往衡南县铁丝塘镇集市上,以100元每只的价格将两只猴面鹰出售给肖某某(另案处理),得款200元。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阳某以相同的方式捕捉到两只猴面鹰和一只猫头鹰,其将两只猴面鹰和一只猫头鹰带往衡南县花桥镇集市上进行销售时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四只猴面鹰和一只猫头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明知猫头鹰(短耳?)、猴面鹰(草?)系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非法猎捕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阳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只野生动物已被追回并放归大自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动物是我们人类的朋友,让我们携手努力,救救这些可爱的动物,共同保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