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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妨碍公务罪 坚决维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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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聂瑜  发布时间:2016-03-02 15:20:58 打印 字号: | |
  2016年2月26日,昌平女法官马彩云被杀害一案震惊了整个社会。锥心的悲痛和对暴行的严厉谴责,这是线上线下、社会各界的一致声音。其实,司法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人身安全屡遭侵害的恶性事件并不鲜见。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两起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人员履行职务的案件。

  2015年5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扭打,周某某遂打电话报警。9时许,衡山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接警后,所长带领两位民警与一位协警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去所里配合调查。但被告人赵某某自认为事小拒绝去派出所,民警在对赵某某劝告无效后,决定对其强制传唤。被告人赵某某情绪开始激动,用拳头殴打民警,并用手抓住一名民警下体,还用卵石将民警李某某的脚趾打伤。经民警和在场群众的不断劝说,被告人赵某某停止了反抗,却突然趁民警不备冲至所长面前用拳头殴打其胸部,并扯坏了警服。经司法鉴定,三位民警伤情均为轻微伤。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当日下午3时许,衡山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民警陈某驾驶警车与其余两位民警一起押送被告人陈某某到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当警车行使至省道S314线白果二中路段时,被告人陈某某因不服被决定行政拘留,心生不满,遂将反铐的双手从脚下绕过身前,用手铐套住坐在其前面的民警陈某的脖子上并用力往后拉。民警陈某在挣脱过程中造成脖子、手指受伤。经司法鉴定,民警陈某损伤为轻微伤。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实践者,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解决社会纠纷、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袭击、伤害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坚决维护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法治的尊严,筑牢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