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正确对待其子受公安机关调查之事,迁怒他人,进而动手,造成他人轻伤,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刘某甲在衡阳市仙姬巷市场一店铺经营干货生意,该市场由某公司负责管理。同月2日,某公司管理人员为整治市场,制止刘某甲将其店铺门前位置出租给他人摆放摊位,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当天中午,某公司的负责人尹某等人在办公室被一伙人殴打,引发治安纠纷。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环城南路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将刘某儿子刘某乙列为违法嫌疑人。2014年9月8日晚8时许,环城南路派出所民警及辅警,在尹某的带领下,来到本市雁峰区接龙村6号301室刘某甲住处查找刘某乙。刘某及其家人与尹某争吵起来并相互拉扯,尹某退到楼下与刘家人对骂,刘某等人冲下楼来与尹某继续争吵,公安人员赶紧将双方劝阻拉开。随后,公安人员跟着尹某沿下坡马路朝警车方向走去,刘某从路边捡起一水泥石块追赶上来,公安人员发现后阻止刘某,刘某在挣脱过程中扔出石块砸向尹某,致其左脚受伤。经鉴定,尹某所受损伤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残疾程度评定为十级。2014年11月6日,刘某在浙江省海宁市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抓获,后移交给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本案审理期间,刘某与尹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尹某经济损失6万元,得到了尹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对待其子受到公安机关调查之事而迁怒于人,与他人发生争执,继尔用石头砸伤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能够当庭认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刘某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刘某适用社区矫正。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