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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价值56元的女性饰品,获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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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洁  发布时间:2016-03-03 11:37:0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张某因入户盗窃一只价值56元的工艺手镯,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只是偷了一只工艺手镯,就受到这么重的惩罚,到底值不值?

  2015年5月29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途经衡阳县洪市镇某工厂,见一职工宿舍的门未关,便潜入被害人王某家盗窃了一个金黄色工艺手镯。尔后,被告人张某被附近群众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所盗手镯退还给了失主。经鉴定,被盗手镯价值56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已将赃款退还了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即可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尽管价值只有56元,但因系入户盗窃,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律的这一规定,从以前单从盗窃财物价值多少来定罪量刑,到结合盗窃金额、盗窃次数、是否入户、是否扒窃等来定罪量刑,加大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提供了法律保障。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