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清明携幼女祭祖 失火赔钱并领刑
分享到:
作者:蒋咸英  发布时间:2016-03-07 09:51:38 打印 字号: | |
  清明祭祖,旨在寄托对先祖的哀思,祈祷先祖庇佑自己幸福平安,而聂某某却在祭祖时意外引发山火, 近日被衡阳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聂某某带妻子左某某、女儿聂某甲到金兰镇林场聂氏祖坟祭祖。期间,被告人让年仅6岁的女儿聂某甲点燃纸钱,因小孩不能控制火源、火势,站着点火,聂某某未能及时制止,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致森林过火总面积9.7公顷,其中有林面积8.1公顷,灌丛地1.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7000元。案发后,聂某某赔偿了山林承包人经济损失3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带未成年人祭祖时,过于自信,让未成年人点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面积达到8.1公顷,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聂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聂某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具有上述情节,且衡阳县司法局经过调查,建议对聂某某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时值三月,一年一度的清明节即将来临,法官温馨提示:文明祭祖,谨防失火!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