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骑着摩托车兜风,为避让车辆、行人,一脚刹车导致自己倒地受伤。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湘D8****号二轮摩托车往耒阳市德泰隆路方向行驶,行至耒阳市建工局门前路段时,为避让前方车辆、行人而刹车,致其摔倒。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意见为:送检的被告人谢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54.4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