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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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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金波  发布时间:2016-03-14 14:52:41 打印 字号: | |
  本欲助人为乐,没想到好心办成坏事,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罗先生始料未及的。2014年7月的一天,罗先生驾驶一辆非营业的踏板摩托车前往镇上赶集,在途中偶遇同村步行去赶集的罗女士及其孙子,罗先生看他们走路太幸苦,就搭载二人一同前往集市。车辆行驶至某一转弯地段时,罗先生因驾车不慎,连人带车翻到沟里,致使双方均受伤。罗女士的伤势被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罗女士要求罗先生赔偿其损失,经村委会协调未果,罗女士遂起诉至祁东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主动劝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罗先生在原已支付5500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罗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而罗女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搭乘人甘愿自担风险而放弃索赔权利,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因是无偿而随意忽视对搭乘人生命和财产的保护,善意、无偿不能作为人身损害免责的根据。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