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永兴县马田圩刘姓家族要求每家均购买一把火铳以备打架之用。被告人刘某从马田圩一铁匠处购买了一把黑色双管火铳存于家中以备防身和打猎。3月14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7年,被告人刘某举家迁至耒阳市,并将火铳带至耒阳市的家中。2015年11月27日,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传唤涉嫌吸毒的被告人刘某,在被告人刘某的卧室发现上述黑色双管火铳。被告人刘某不具备持枪资格。经鉴定,该火铳击发系统完好,能够有效的完成击发动作,该火铳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双管火药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双管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