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甲举高利贷赌博,从2008年6月离家至今未归,其弟弟和女儿出庭作证支持离婚获准许。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98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次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1日生育长女李某乙,2005年2月12日生育次女李某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6月,因赌博欠下高利贷,被告外出后一直未归,此后,原、被告无任何联系和往来。
庭审中,原、被告长女李某乙出庭作证,次女李某丙因年龄尚小未出庭,但其在自书证明中写道,被告离家时自己尚年幼,现对父亲基本没印象;被告弟弟经被告家人举荐,特出庭作证,支持原、被告离婚。
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案经祁东法院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