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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枪支弹药报案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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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6-03-22 14:52:47 打印 字号: | |
  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因与人发生纠纷,遂驱车到派出所报案,被对方举报车内有枪支。3月18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撤销缓刑后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与梁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两人驾车来到耒阳市公安局水东江派出所,期间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的面包车进行检查,从车上查获一把长刀、一把杀猪刀、一把火铳及火药、钢珠等物品。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枪支是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单管火药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单管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