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不合格货车在村级公路上,撞了人还声称“没感觉,不知道。”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6月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阳某无证驾驶无牌且不合格的王牌货运车沿耒阳市小水镇群力村乡村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群力村7组路段时,将在右边行走的儿童刘某撞到,致使右后轮从刘某身上碾压而过,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刘某符合头部遭受强钝性外力作用(一般非人力所能及,如:车辆),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住。
案发后,被告人阳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阳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阳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未保险、且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阳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