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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动干戈,赔偿损失近八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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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丹  发布时间:2016-03-24 10:30:46 打印 字号: | |
  本是邻里,当互帮互让,却因琐事生怨,一言不合引发肢体冲突。日前,南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李某与苏某相邻,2015年4月5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心生不快,不相往来。5月3日,李某驾驶电动车出去办事,期间将车停在苏某弟弟家门口,恰逢苏某在其弟家做客,见状便问:“干嘛把车停在这里?”李某马上回复:“停哪关你什么事?”你一言我一语拉开了口角之争的序幕。气愤之余,苏某拿起一把锄头往李某的电动车轮胎上砸去,李某则拿起门口的一把铁锹追了上来,至此,两人由口角之争上升为肢体冲突。冲突中,轮胎受损,李某右腿受伤,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8017.95元。因苏某拒不赔偿李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李某遂向南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与苏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苏某致伤李某且致李某电动车受损,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李某遇事不够冷静,是引发纠纷并导致矛盾升级的因素,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全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苏某承担7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苏某赔偿原告李某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1297.95元的70%共计人民币7908.565元。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