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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应好散,庭外和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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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丹  发布时间:2016-03-25 16:27:1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成为夫妻是一种缘分,缘至则聚,缘尽而分;聚时欢喜,分亦和气。

  左某与龙某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左某为二婚,龙某为三婚,婚后两人未育小孩,因两人都曾经历过婚姻,对婚姻的热情不够,加之两人之前都有各自居住之处,聚少离多,感情愈发冷淡。2016年3月21日,左某来到了南岳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龙某离婚。

  3月24日,民一庭的承办法官了解此案后,将左某和龙某叫来法庭,经了解,两人已分居一年多,均不愿意再与对方共同生活,闹到法院仅因为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承办法官将左某和龙某叫到一起,给他们算了本“家庭账”,其中包括家庭财产、家庭债务、感情账单、以及友情账单等,最终,两人达成和解。自愿离婚,左某给付15万元给龙某,龙某对房屋和其他财产无权分割,家庭之间的债务龙某亦不承担。原告方撤诉,至此,此案圆满解决。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