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服过刑的李某,为帮女友讨要医疗费,竟然非法拘禁他人。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谢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谢某一直怀恨在心。2013年2月份,谢某在耒阳市市标处持刀追砍被告人李某未果后,将被告人李某的女朋友谢某甲砍伤(经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其三个朋友驾车途经耒阳市德泰隆路财富酒店时偶遇独自一人走在路边的谢某,被告人李某等人将谢某强行带至耒阳市正源学校附近的一座山上,用木棍、石头等对谢某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要求谢某拿出钱来赔偿谢某甲,因谢某拿不出钱,被告人李某等人又将谢某带到青龙塔附近一沙场内继续实施殴打。直至当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人将谢某带到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处理谢某甲被打一事时,被告人李某被民警控制。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伤势属轻微伤。事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谢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谢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为索取医疗费等损失未使用合法方式,但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存在过错,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