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民谢某手机卡被盗,因未及时挂失致银行信用卡被盗刷二万四千余元。日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支付平台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4,918.88元。
2015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从她人处得到一张谢某被盗的手机卡。之后,刘某通过手机卡收到的短信及手机卡号注册的微信,获悉该微信捆绑了谢某的三张银行信用卡,可直接用于付款消费。刘某便通过微信进行一系列操作,修改了谢某的微信钱包的支付密码,并注册了某商城账号,冒用谢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至6月底,刘某利用谢某的信用卡,在网上购买了价值24,918.88元的商品。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