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过的刘某,仍不思悔改,见到摩托车未上轮胎锁又起贼心。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来到耒阳市金盆居委会隔壁的巷子内,见江某的一辆豪爵牌助力车没有上锁,遂将该车推到金华中路,而后谎称车坏了,租了一辆摩的将车拉到步行街附近一居民楼下。次日,被告人刘某带了一把起子赶到停车的地方,采用接线的方式启动,将车开到磨形乡,在一摩托车修理店准备换锁时,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助力车。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95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盗窃所得赃物应返还被害人江某。综上,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