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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出险时未年检,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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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2016-04-08 14:55: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聂某与某保险公司就“出险时被保险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雁峰区人民法院。经查明,某保险公司在与聂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对“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照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不得以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2014年9月22日,聂某在某财险衡阳分公司电话营销下,为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27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11月19日14时50分因司机邓某驾驶该车进入道路时未观察到道路内正常行走的行人,致使该小客车右前角部位与张某相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邓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珠晖区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司机邓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聂某在支付给张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71821.52元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称聂某确实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但该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处于未检验状态,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事项,故拒绝赔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照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责任免除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经审理查明,聂某向保险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系电话营销投保,由业务员代办,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并未有明显特别的提示,且业务员也未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依法判决某财险衡阳分公司赔偿聂某保险金171821.52元。

  法官温馨提示:对于保险人,应严把风险防控,对于免除其自身责任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让投保人明明白白消费,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对于营运车辆的投保人,应当重视对车辆的年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对所投保的车辆进行年检,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难获赔付,保费白交,风险自担。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