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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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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2016-04-08 15:15: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者诉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案,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争议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了劳动者的起诉。

  原告肖某称:其于2007年7月被招聘至某城管大队从事清扫“牛皮癣”等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600元。但是,直至2014年9月某城管大队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多次找某城管大队寻求解决,某城管大队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城管大队为其补缴2007年7月至2014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

  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损害的不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还包括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肖某的起诉。

  法官温馨提示:我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劳动者应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