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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正常岗位调整,劳动者擅自解除合同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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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琦  发布时间:2016-04-11 16:46:45 打印 字号: | |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调整岗位的过程中,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因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部分的诉请。

  2008年,谢某进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技术岗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将谢某由原技术工艺部调入工程项目部任业务员,谢某服从了工作安排并到新岗位报到上岗。2014年,公司将工程项目部并入阀门装备项目,谢某到达新岗位工作并参加了相关知识培训。同年谢某向公司提出希望从事技术序列工作,公司与其协商,表示一车间缺技术员一名,具体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但因一名检验员休产假,谢某需兼一部分检验工作,谢某表示只做技术员,不兼检验工作。2014年8月,公司将调令发给谢某,谢某没有去新岗位报到,而是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谢某与公司就工作岗位的调整未协商一致,要求解除合同,应遵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谢某既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公司依规作除名处理,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依法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部分的诉请。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