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500万余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买家收回原告手中被银行拒付的商业承兑汇票(200万元),并另行支付现金2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300万余元的剩余货款。
2013年,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后,双方经结算,被告作为买方总计欠货款890万余元,被告除支付部分现金外,另支付了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派员工到商业承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进行承兑,银行以汇票中记载的出票公司已在该行销户为由,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拒绝承付理由书》,拒绝承兑支付汇票款项。此后,原告经找多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到原告处以转账支付200万元现金的形式,从原告处换取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故法院在核实双方的货款金额后,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