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改革的意见》,对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进行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常宁市人民法院积极深入开展立案登记制工作,相继推出了系列措施,以促进该项改革平稳起步、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一、立案登记制度后工作情况
一是加强学习。该院组织立案庭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刻领会立案登记制的意义及精髓,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与内涵。通过在大厅内增设立案法律咨询台,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值守,并按诉访性质对来访人员进行导诉,分流;增派专人负责法律咨询及立案登记解答,动员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全员上阵。该院及其下设法庭积极开展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利民措施,让辖区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逐步保证了立案登记制平稳有效的实施。
二是广泛宣传。该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在对民事、行政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登记告知书等文书式样进行规范后,通过发放立案登记宣传册、在立案大厅醒目位置放置立案登记制新规说明、及时答复来访、咨询方式充分宣扬、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度,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宣传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内容,方便了当事人诉讼维权,大部分前来登记立案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新调整的登记立案程序普遍比较接受。
二、立案登记制度后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案多人少”难题更加凸显,法院工作面临新挑战。该院立案信访局全庭同志共5人,其中信访接待设1人,立案登记设2人,上诉案件移送、再审复查及办理管辖异议、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设2人,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增加,该院目前办案数量增大,加之人员流失严重,审判力量相对案件数量严重失衡。另外由于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法官不但要在实体上化解矛盾,还要为满足审判管理和司法公开的需要,在案件信息录入、电子卷宗、裁判文书上网等方面花费大量精力,结案后的后续工作量的增多使得法官难以承受,该庭不得不增加1 名临聘人员来满足法院立案工作的需要。
二是滥诉现象凸现,信访隐患增加。在立案登记制度下,立案人员对案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立案登记制要求立案部门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不能当场立案的也必须进行书面释明和答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新的立案登记制改革,部分群众可能会出现以改革后的立案登记制为理由,或恶意诉讼或无理缠讼要求法院无条件受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导致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涌入法院,也可能致使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有可趁之机。
三、对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是进行适度程序性审查,建立相应的审查规则。立案法官可以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基于所收到的起诉材料,对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起诉条件,未发现存在明显缺失的,则应认为本次起诉已符合受理条件。特别是针对“外嫁女”等类似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敏感案件、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众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建议统一由市级以上法院制订、发布相关的规章或指导性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立案原则,立案对象等具体内容,用以指导下级法院在各个流程节点上的操作方式和要求,为法院在受理同类案件的时候提供依据。
二是坚持“滥诉必究”, 设计防止诉讼权利滥用的具体规则。在确定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要尽快建立恶意诉讼、无理缠讼惩处机制。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一方面应着重做好诉讼诚信的宣传和提示工作,警示潜在恶意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对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建立诚信诉讼承诺制度、虚假诉讼嫌疑预警机制及诉讼黑名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经查明确属虚假或恶意诉讼的,同时纳入诉讼黑名单,对其所涉诉讼重点审查。